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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之做明白的投資者

      瀏覽次數:267

      發布時間: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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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私募基金字眼經常出現于人們的視野。私募基金的快速發展,在支持創業創新、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普遍性異地經營、錯綜復雜的集團化運作、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甚至出現侵占、挪用基金財產、非法集資等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做好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為投資者普及私募基金專業知識,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現對有關私募基金的基礎知識予以簡要解讀。

      一、關于私募投資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私募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配置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資產配置類私募投資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資方式,主要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跨類投資。

      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組織形式主要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以及契約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04月18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之配套文件《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該指引對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以及契約型三種形式的基金協議條款做出了規范性指引。其中有限合伙制因為不存在雙重納稅問題,是采納最多、最主流的組織形式。

      二、私募基金的特點

      私募投資基金運作主要分為募、投、管、退四個階段,具有以下特點:

      (一)私募基金姓“私”不姓“公”

      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此外,以下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給投資者的建議:

      1.認購私募基金份額前,先確認自身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

      2.若不滿足,則不應購買任何私募基金產品。

      3.若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則需進一步確認自身屬于哪類投資者,以及募集機構應對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及募集流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要分別登記、備案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但中基協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三)私募基金屬投資行為,投資有風險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份額時應清醒地意識到投資有風險,秉持“收益自享、風險自擔”的原則。

      (四)私募投資注重“匹配”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設立了一定的門檻。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從投資者的金融資產規?;蚪昴昃杖胨?、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評定通過的才能視同合格投資者。同時,監管制度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五)私募運作要“透明”

      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通過信息披露,可保證投資者充分了解基金的經營情況,及時發現問題,確定管理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是否有不當行為,從而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斷和決策,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保護基金和投資者的自身利益。

      三、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違法違規情形及救濟手段

      (一)典型的違法違規募集情形

      1.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

      2.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產品;

      3.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推介私募基金;

      4.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如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等;

      5.推介材料與基金合同不符。如宣傳推介材料與基金合同以及協會登記備案系統中填報的產品存續期不一致,投資范圍不一致等;

      6.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7.單只產品募集人數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數量;

      8.募集文件不規范。如投資合同僅有募集機構簽章,未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9.存在私募基金推介時的禁止行為。如在在材料中宣稱全國第一,或僅片面介紹部分產品的過往業績;

      10.信息披露不實;

      11.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投資者沒有簽署合格投資者承諾書或風險揭示書;

      12.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13.其他違法違規募集情形。

      (二)投資者依法維權路徑

      1.通過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1)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

      (2)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調解;

      2.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1)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可以通過正式渠道以電子郵件、掛號信或在線投訴三種方式;

      (2)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自律處分,包括繳納違約金、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要求其他會員暫停與其的業務、暫停會員部分權利、暫停會員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和取消會員資格。

      3.通過民事爭議糾紛解決方式

      (1)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投資者的刑事救濟

      私募基金領域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可構成犯罪)、集資詐騙罪(單位可構成犯罪)、詐騙罪(非單位犯罪)、侵占罪(非單位犯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單位可構成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單位可構成犯罪)、洗錢罪。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許多機構以高收益為噱頭吸引投資者,甚至打著私募基金的名義詐騙、非法集資。因此,投資者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資,自覺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等噱頭誘惑,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投資要理性謹慎”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風險的基礎上,審慎投資,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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