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英文簡稱NPA (Non-Performing Asset)。是針對會計核算科目中壞賬科目來講的,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會計核算適用金融行業會計制度。政府不良資產,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的不良資產,非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會計核算適用統一會計準則;該類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銀行不良資產,嚴格定義上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和不良債券。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利率標準及時足額歸還本息的貸款。

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運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1、審閱項目現有的貸款檔案資料,并就有關事實向項目方進行詢問,聽取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收集了解債權的相關信息。2、查詢債務企業的工商登記基本情況及調閱債務企業工商內檔,包括年檢資料。3、到債務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調查債務企業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4、對于破產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查詢是否進入破產程序以及程序狀態,是否進行破產債權登記、清算方案、各項財務數據。查詢破產情況的途徑,包括向當地工商部門、管轄地法院的相關法庭了解,根據現有檔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報、司法文書等查詢等。5、調查債務企業的重大財產情況,內容包括:到當地車輛管理所及其他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調查債務企業的車輛情況;到債務企業所在地或者其它國土、房屋管理相關部門調查債務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情況;債務企業是否設立、投資分支機構、企業及其名稱、投資額、住所、是否存續等基本情況。6、調查債務企業的資信情況,同時查明是否存在特定優先權,內容包括:到債務企業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調查企業的銀行賬戶、貸款、還貸及貸款證等情況;到債務企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或通過公開的信息資源調查了解債務企業的納稅情況;7、向人民法院了解債權的訴訟及執行情況,內容包括:根據借款或擔保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狀態;根據現有檔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仲裁機構的裁決書等記載的主管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狀態;向管轄法院查明涉及案件是否存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執行和解恢復、執行終結等情況。8、與債權實現相關的其它情況。
債務人的還款能力需要綜合多方面進行調查,只有盡可能的全面還原債務人的真實情況,了解債務人涉訴、資金、經營等才能更準確的控制風險,作出可靠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