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的是私募基金層面的增值稅。不涉及投資人層面的增值稅,也不涉及所得稅等其他稅種。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費的納稅主體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這個也一直是毫無爭議的。所以本段接下來將主要討論,在私募基金運營環節相應增值稅的納稅人。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基金領域,這個問題需要分類討論。眾所周知,以組織形式來劃分,私募基金可分為三類:契約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這種組織形式的不同,就會導致其法律地位及納稅主體也不一樣。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和其他典型資管產品一樣,契約型基金僅以合同關系維系,基金本身并不具備法律實體地位,因此早前在增值稅問題上是“逍遙法外”的。財稅140號文正是特地來收編這些資管產品的,也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在內。所以契約型私募基金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來交。同時,契約型私募基金也直接適用140號文和56號文針對資管產品的征稅規則。由該有限合伙企業或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核算繳納即可。本文認為,雖說財稅[2017]56號文明確,財政部語境下的資管產品是包含私募投資基金的,但該文應當契約型私募基金才適用。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從一開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這兩類私募基金就可以繳納、也應該依法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有限合伙和公司身為“單位”,自然也就是增值稅納稅人了。所以,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從2016年5月1日起,就應該依法繳納增值稅。說白了,兩者的納稅義務不會因為一個中基協的備案而發生改變。這也正如大家都了解的事實:公司型私募基金并不會因其在中基協備案成私募基金,就可以規避所得稅。
如果從常規視角來看,其實私募基金行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就是兩大環節:這個財稅36號文早已明確規定要繳納增值稅,管理人也都已經在繳納了。不存在爭議。而第二個環節,這個環節涉及的收入,就不像管理費收入那樣直觀,而是要分類討論了。顧名思義,增值稅就是對投資后的增值的部分征稅。不過,并非所有情況下的收益都要繳納增值稅。為便于理解,這里將第二個環節再分為兩類投資行為:(從稅收角度來看,這種分類方式并不準確。此處僅為輔助理解。具體請看下一部分。)根據上文,私募基金涉及增值稅兩大環節被重新分為三類:而通過這三類行為,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會分別獲得三種類型的收益:管理費收入、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其他類型的的投資收益。而這些收入是否要繳增值稅,繳多少增值稅,就看這些收入能不能對應上財稅[2016]36號文定義的四大類金融服務分類中的其中三類:(注:財稅[2016]36號文將金融服務分為四類。但因私募基金運營不涉及“保險服務”,本文略。)明確“應稅行為”的種類非常重要。因為某項收入是否征稅,稅率多少等等,都可能因是否屬于“應稅行為”,以及屬于哪種應稅行為的不同而不同。
當然,僅僅是看上面的表格還是比較抽象。下面會具體展開介紹這三類應稅服務。其實這三類應稅服務可以理解為三個“筐”。私募基金相關收入能放進哪個“筐”,就按這個筐的規則繳納增值稅;哪個都放不進,那就不用繳。根據財稅[2016]36號文,所謂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其中就包括提供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收取的管理費即為銷售額。增值稅語境下的貸款服務,不僅包括了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還包括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

總體而言,凡是可以被視作是保本的、固定的收益,都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在財稅140號文中同時明確了:所謂“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判斷只看合同是否承諾,而不是看有無能力償還。也就是說,合同做了保本承諾,相應收益就屬于利息性質的收入,要征收增值稅。但這不必然意味著,只要合同沒有承諾保本,相應收益就不會被視作利息性質收入。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常見的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投資類型有持有債券期間取得的利息(不過國債、地方政府債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等等。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這里需要注意,財政部在財稅〔2017〕90號明確:對于利息或利息性收入,僅對從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金額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對利息收入征不征增值稅,是以該利息的產生時間區別對待。2018年1月1日前產生的利息,不計入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假設:一私募基金于2017年9月1日買入100萬元信用債,按年付息,年利率9%。首次付息日2018年8月31日。因為按照90號文,只對2018年1月1日之后產生的利息征收增值稅。所以這收到的9萬利息收入中,只有約6萬需計繳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主要就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資管產品、金融衍生品等等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常見的收益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的投資類型有: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如果轉讓多個金融商品,有盈有虧,那就盈虧相抵后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同樣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在財稅〔2017〕90號文中明確,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價格作為買入價。這里需要注意,90號文的這個選擇權,僅限于資管在轉讓上述四大類列舉出的金融商品的情況。即不包括轉讓外匯等其他未被90號文列舉金融商品的轉讓行為。假設一私募基金在2017年10月28日以20元買入股票A,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23元,2018年7月1日賣出價為25元。這時就可選擇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繳稅更少:假設在2017年11月18日以30元買入股票B,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恰處于停牌期間,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28元,2018年7月1日賣出價為33元。這時就可選擇以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繳稅更少:財稅90號文的優惠將限售股除外,因而轉讓限售股相關銷售額計算,建議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的第五條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