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份額轉讓所得收益:按照目前的增值稅政策,雖然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存在,但將合伙份額轉讓不等同于“金融商品轉讓”,因此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就基金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進行納稅?!彪m然基金管理人是納稅義務人,但稅款本身仍應由契約型基金本身來承擔,在起草基金合同時應當注意對稅款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3、合伙份額轉讓所得收益:按照目前的增值稅政策,雖然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存在,但將合伙份額轉讓不等同于“金融商品轉讓”,因此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就基金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進行納稅?!彪m然基金管理人是納稅義務人,但稅款本身仍應由契約型基金本身來承擔,在起草基金合同時應當注意對稅款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