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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認識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瀏覽次數:10

      發布時間: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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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除上述關于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標準外,第十三條規定了四種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二、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

      私募基金可投資于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三、私募基金能否承諾保底保收益?

      不能。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四、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風險?

      私募基金的風險包括投資運作風險、管理風險、市場波動和宏觀經濟波動風險、基金管理人道德風險等。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托管所涉風險、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五、私募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包括哪些?

      投資者的權利可在基金合同中列明。

      例如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第二十六條,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投資者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基金財產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轉讓基金份額;

      (四)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參加或申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相關職權;

      (五)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及托管義務的情況;

      (六)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基金信息披露資料;

      (七)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約定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得到賠償。

      六、是否可以委托基金銷售業務人員幫助投資者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不能。
      根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七、什么是投資冷靜期,投資冷靜期有多久?

      投資冷靜期是資金募集的必備環節和程序。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后起算;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于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八、投資冷靜期滿后投資回訪包括哪些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后,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卦L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九、在基金業協會查到備案信息的產品比較安全嗎?

      不是。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十、投資者如何獲取私募投資基金相關信息?

      除在基金合同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外,還可登陸基金業協會指定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十一、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哪些正規途徑?

      投資者應學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現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情況,或者投資者與管理人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投資者應通過以下途徑理性維權:

      1.通過郵件、現場投訴等方式向基金業協會反映;
      2.第一時間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3.通過司法途徑向法院起訴。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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